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四川省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办法(暂行)

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办法(暂行)

浏览:6908次 /  时间: 01-04 21:40:2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四川省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严格保密,并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列条款行为时,有权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

    第六章 附则
  

www.dichanshequ.com ;  第三十八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管理机构要加强与省经贸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四十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省财政拨付,由监事会管理机构统一列支。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派入监事会的国有企业,不再委派财务总监以及其他的财务监督机构、人员。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标签:四川省  国有企业  监事会  四川省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四川省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