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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华侨捐赠条例(2002)

浏览:6367次 /  时间: 01-04 22:06:17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四川省

    第二十六条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逃汇、骗购外汇的;

    (二)偷税、逃税的;

    (三)进行走私活动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在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第二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华侨捐赠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及其社会团体、投资企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为发展公益事业的捐赠,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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