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2007)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2007)

浏览:6499次 /  时间: 01-04 21:39:3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四川省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动态监测,定期发布水资源公报,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水质监测数据、资料共享。

    第十八条 在自治州辖区内进行流域治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涉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州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政监督检查制度,对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现场检查权、制止权及水事纠纷调处权。

    第二十一条 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水政监督执法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未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条件进行取水设施建设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取水工具、取水设施。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征收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补偿费:
    (一)施工降水、擅自掘井、基建取水、疏干排水等造成断流和水质恶化的;

www.dichanshequ.com

    (二)开采地下水,引起地面沉降、水源枯竭的。

    第二十三条  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或者养殖活动,违反水功能区划要求、影响行洪安全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根据实际危害程度追加经济补偿。拒不执行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不按规定预留生态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征收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生态补偿费。仍未改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加倍征收生态补偿费。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水资源补偿费、生态补偿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部分每日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也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标签:水资源  自治州  藏族  阿坝  四川省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四川省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