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中标后将项目转包、挂靠承包、违法分包,不按中标条件签订合同的;
7.在工程建设中,企业法人或项目负责人给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发生不正当经济交往的;
8.违反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的;
9.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的;
10.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
11.降低工程质量、影响施工安全、扰乱建设市场秩序、侵害交易对方权益等其他行为的;
12.中标后不提交履约保证担保的;
13.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单方面中止施工合同的;
14.非原参加投标中标的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施工的;在实施过程违反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更换项目经理的;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或监理人员与中标文件确定的人员不相符的;
15.项目经理同时承担超过一项工程项目任务的;
16.未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17.在履约保证担保期限内撤保的;
18.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19.发生因拖欠民工工资而引发民工集体上访或聚众闹事等事件的;
20.因质量、安全原因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机构责令停工的;
21.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情况的;
22.在投标或施工过程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三)下列情况应当作为项目招标代理、代建、咨询和监理等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入招标投标信用记录:
1.无证、越级或超范围从事项目招标代理、代建、咨询、监理等业务的;
2.以送礼、宴请、回扣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招标代理、代建、咨询、监理等业务的;
3.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委托服务的;
4.不具备招标条件擅自组织招标的;
5.不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发包初步方案组织招标的;
6.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泄露应当保密的资料或事项的;
7.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评标专家串通、舞弊,操纵招标结果的;
8.违反规定标准收费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9.在相关的中介活动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涉及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良行为须有下列文件才能认定: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四)经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 凡是认定企业有不良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在“四川建设网”和“四川招标投标监督网”或遂宁党政网上曝光。1-3年内全市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其投标。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监察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来自:www.dichanshequ.com)视情节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三)非法干涉招标人依法行使招标自主权的;
(四)非法干涉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的;
(五)违法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的;
(六)未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对招标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了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尚不够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的,按《遂宁市招标投标问责暂行办法》予以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规模标准符合四川省政府197号令管理范围的项目比选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民营企业和社会自然人投资涉及公益事业、公共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遂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2007)》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