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自2007纳税年度起,车船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第二十八条 各级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管理信息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第二十九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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