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四川省成都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2007)

成都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2007)

浏览:6878次 /  时间: 01-04 21:39:3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四川省
    (一)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凿井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施工降水的,责令停止降水,限期补办手续,补交水资源费,并可处以建设单位每眼井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补办手续的,(来自:www.dichanshequ.com)责令封停或者回填其降水井。

    (三)对报废取水井擅自进行封闭、回填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取水井周围半径30米内设置厕所、粪坑、垃圾堆等污染源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

www.dichanshequ.com 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1982年9月2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成都市地下水井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上一页  [1] [2] 


标签:水资源  成都市  四川省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四川省

《成都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2007)》相关文章>>>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