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湖南常德桃源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提要:物业服务费采用酬金制的,及别墅小区、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物业服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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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价价〔2013〕5号
全县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公司: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10〕76号)和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市城区贯彻落实〈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常价服〔2010〕71号)及湘价综〔2012〕122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物业服务工作实际,现将规范我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县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及其它非住宅物业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标准见“附表一”。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按如下规定执行:
1、非规划区的停车场地占用费县城区指导价格标准为大车80元/月、小车40元/月,摩托车、三轮车一般不收场地占用费。具体标准及是否收费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或过半数以上业主确定。场地占用费归产权所有者所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场地占用费可弥补维修资金的不足,也可以用于其它公共开支,具体如何使用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或大多数业主确定。
2、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标准见“附表二”。
3、车辆特约保管服务及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协商确定,并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装修管理相关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标准见“附表三”。
(四)乡镇小区物业收费标准应在县城区基础上下浮5%-10%。
二、进一步明确住宅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模式、管理权限及审核、备案程序。
(一)住宅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模式及管理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业主大会成立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按招投标办法可不通过招投标的)确定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其收费标准按住宅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指导价格内核定。
2、业主大会成立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指导价格范围内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予以确定。
3、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住宅物业服务其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
4、县物价局、县房地产管理局对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履行监管职能,可根据群众反映或在对前期物业服务进行现场查验时,降低服务不到位的物业服务费标准。
(二)住宅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的审核、备案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业主大会成立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按如下程序办理:
(1)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销售(预售)前20个工作日内向县物价局申报《住宅前期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申报审核表》(见“附表四”);
(2)县物价局会同县房地产管理局现场查验,审查核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3)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销售(预售)前15个工作日备齐相关资料(物业服务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物业服务委托合同、车辆停放服务费申报登记表等)到县物价局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
2、业主大会成立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以及成立业主委员会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按如下程序办理:
(1)物业服务企业填写《公共性物业服务费备案登记表》(见“附表五”);
(2)县物价局将会同县房地产管理局对前期住宅公共性物业服务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共用设备设施的配备情况进行现场查验。
(3)物业服务企业备齐相关资料(物业服务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物业服务委托合同、车辆停放服务费申报登记表等)到县物价局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
三、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收费中的有关具体问题。
1、层高2.2米以下的杂屋未改变用途的不收物业服务费。
2、由业主购买(使用)的车库(位),收取了停车服务费的,不再收取物业服务费,封闭式车库只按同类型住宅收费标准的50%收取物业服务费,不再收取停车服务费。
3、已办理交付手续但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费按照90%交纳。
4、二次供电由电力企业抄总表,物业服务企业抄分表的,专用变压器供电的加收6%的损耗,公用变压器供电的加收4%的损耗;二次供水由供水企业抄总表,物业服务企业抄分表的加收8%的损耗,并按用水量据实平均分摊加压电费;直供水由供水企业抄总表,物业服务企业抄分表的加收8%的损耗。
5、物业服务费采用酬金制的,及别墅小区、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物业服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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