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八年六月三日)
为依法保护涉外案件当事人(以下简称外商)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对外经贸合作与招商引资的深入进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中共湖南省委同意,在1995年6月6日本院发布《依法保护外商合法权益的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特制定如下规定:
1、依法保护外商在我省从事经济活动的合法权益。外商在我省从事经济活动,只要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都应依法予以保护。对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商合法权益,对地方政府依法准许外商享有优惠政策所获得的利益,人民法院应予确认对侵害外商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
2、依法保护合法人涉外契约关系。涉外契约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邓认其效力;对缺少形式要件、手续不全或审批程序不完善的,在一审终结前,能补办手续或完善审批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予认定。
3、尊重外商对法律适用和国际惯例适用的选择。在不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涉外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对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对我国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4、依法打击侵害外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侵害外商人身和财产权利、妨害涉外企业经营管理秩序,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予以惩处,该判刑的坚决判刑,该处罚金的坚决处以罚金;受害人单独或附带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益要依法予以保护;对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需要赔偿损失的应依法判决赔偿损失。
5、依法平等保护外商的诉讼权利。外商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行政机关侵犯涉外企业经营自主权和其它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外商在我省法院起诉、应诉的,依法享有同我国公民、(来自:www.dichanshequ.com)法人平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人民法院应公正裁判,不搞地方保护主义。对搞地方保护主义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6、优先受理涉外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涉外诉讼案件,应优先立案,及时发送受案通知书,并在受案后二天内将案件移送审判庭审理。对暂时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外商申请后,人民法院可以允许缓交部分诉讼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告知外商待条件成熟后起诉;对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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