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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浏览:6801次 /  时间: 01-04 21:42:4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湖南省
    (四)有其他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行为的。
    仲裁委员会经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重新仲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第二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认为本委员会发生效力的裁决书确有错误的,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重新仲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仲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按照该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扰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对仲裁工作人员、当事人、代理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不协助执行调解书、裁决书的。
    第三十一条 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由仲裁委员会取消仲裁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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