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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关于加强土地调控和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2007年)

浏览:6499次 /  时间: 01-04 22:01:1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湖南省

    衡政发〔2007〕9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和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有关文件的精神,确保科学管理土地,合理利用土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我市土地调控和建设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有建设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区域控制和统筹安排,引导项目用地入区进园,引导产业用地合理布置。认真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确保各类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与协调,妥善安排好各类用地,为工业和重点工程建设用地创造条件。

    二、用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农用地转用计划指令性管理,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对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确保有限的指标用在能拉动经济增长、带动产业结构优化、提高效益、改善群众生活环境的项目上。重点项目力求挤进国省计划笼子,缓减我市用地指标压力。

    三、盘活存量土地。认真落实“充分利用好已批未用土地、依法处置好闲置土地、盘活改制企业土地、用活储备土地、改革土地供应方式、积极引导向工业园区用地集聚”等集约节约用地六条措施。对国发〔2006〕31号文件下发前已经预审且经省国土资源厅认可的批次土地,迅速筹资交清规费,尽快拿到用地批文。对土地用途管制实施以前市县人民政府已审批但未使用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依法收回,重新统一安排使用。

    四、有保有压,保障重点。严把产业政策关口,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供地。重点保证高新技术项目,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高税利工业项目,重大旅游、物流、商贸项目,以及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国省市重点工程项目用地。压缩经营性用地,控制房地产开发用地

www.dichanshequ.com 、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用地应与市城区及各县市中心镇人口增长的幅度相适应。要严格控制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经营性用地。严格执行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对开发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大规模的商业零售,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规定,严格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5〕4号文件关于“开发区园区生产性项目用地比例应达60%以上,控制非生产性辅助设施用地”的规定,(来自:www.dichanshequ.com)已经规划为房地产用地的要进行清理,对违反规定的依法收回,保障工业用地需要。

    五、控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总量。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管理,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鼓励建设多层厂房,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写字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杜绝建设过宽马路、过大广场公园绿地,切实防止浪费土地和圈地现象。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建规〔2004〕29号)的规定,市城区广场面积不得超过3公顷,城市主要干道包括绿化带的红线宽度不超过70米;县市区广场面积不得超过2公顷,主要干道包括绿化带的红线宽度不超过55米;小城镇广场面积不得超过1公顷,主要干道包括绿化带的红线宽度不超过40米。对已经规划的广场、马路、湖泊、水面进行清理,核减超过规定的面积。

    六、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政策,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提倡在征得农民同意后对应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费用,可集中部分或大部分以入股的方式组织经济联合体,从事生产经营性开发。对农民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且当年开工项目的征地补偿费必须在三个月内支付到位。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征地拆迁,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七、从严查处违法用地。依法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不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超计划批地用地、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规定税费、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而征占土地,以及通过弄虚作假侵占基本农田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依法查处未批先用、批少多用、以租代征规避农用地转用审

www.dichanshequ.com 批、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对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八、全面清理追缴土地规费,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按照国务院国发[2006]31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06]48号文件精神,对国发[2004]28号文件下发后减免和欠缴的土地规费进行全面清理和追缴。逾期未交的,不办理用地审批,并依法予以追缴。要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全面开展闲置土地清理,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 ,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建设用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收缴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依法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工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九、加强储备土地管理。采取置换等形式,用活储备土地,为工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创造条件。储备土地原则上不能用于补偿用地,特殊情况下需使用储备土地的,必须经市政府批准,且储备土地作补偿用地价格不得低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起始价的标准。

    十、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国土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对国土管理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国土部门队伍的配备及经费保障要能确保工作的需要。要严格规范土地转让过程中的定价标准及其审批程序,大宗土地的转让及其定价标准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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