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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浏览:6210次 /  时间: 01-04 21:51:17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湖南省

    湖南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稳定、完善农村承包经营责任制,保护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包合同,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承包者为落实农村合作经济承包经营责任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签订的书面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有关修改承包合同的文书和其他书面资料,也是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承包者之间订立的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承包合同。

    第四条签订承包合同,必须贯彻自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包办签订承包合同或仗权承包。

    第五条签订承包合同,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权属组织进行。属乡(镇)、村、组所有的生产资料,分别由乡(镇)、村、组的合作经济组织为发包方,没有设立合作经济组织机构的地方,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行合作经济组织职能。

    第六条承包合同的项目、指标、期限、责任和承包方式,应由发包方集体民主讨论决定,并与承包方协商一致。

    第七条承包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均应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八条承包合同期满后,发包方应重新组织发包。生产周期较长或开发性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方可以优先继续承包。

    第九条承包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www.dichanshequ.com ;  (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六)发包方无权发包的。

    第十条无效承包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确认承包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承包合同由承包合同管理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章 承包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发包方的权利:

    (一)对发包的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拥有所有权;

    (二)监督承包方按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

    (三)承包方对所承包的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进行掠夺性经营或毁坏、闲置时,发包方有权予以收回并责令承包方赔偿损失;

    (四)按承包合同的规定收取承包方应上交的承包费或产品。

    第十二条发包方义务:(一)保障承包者的经营自主权;

    (二)及时落实国家规定的补贴、补助措施;

    (三)为承包方生产经营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承包方的权利:

    (一)享有承包的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的使用权;

    (二)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三)享有国家规定的补贴、补助待遇;

    (四)享有完成上交任务后,产品收益与支配权。

    第十四条承包方的义务:(一)依法缴纳税金;

    (二)按承包合同的规定上交承包费或产品;

    (三)按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

    (四)保护地力,维护所承包的机械设备等生产资料;

    (五)对承包的土地不得出卖、荒废或掠夺性经营;

    (六)未依法经过批准,不得在承包土地上建房、烧窑、葬坟、开矿,不得在林地上毁林开荒。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签订

    第十五条承包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承包合同即成立。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要求鉴证或公证的,从承包合同管理机关鉴证或依法

www.dichanshequ.com 公证之日起成立。

    第十六条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分别由当事人双方和承包合同管理机关收执。

    第十七条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承包项目及承包方式;(二)承包期限;(三)承包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的数量;

    (四)发包方应提供的生产条件和服务项目;

    (五)承包方应上交的承包费或产品的数量、质量及履行时间;

    (六)对企业设备或机械等固定资产分期提取折旧费的数额;

    (七)违约责任;

    (八)承包合同终止后的财产移交清算事项;

    (九)双方认为必须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一)经承包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使承包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承包方掠夺性经营,毁坏、闲置所承包的生产资料或者撂荒耕地,经劝阻无效的;

    (四)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丧失承包能力要求解除承包合同的;

    (五)因一方违约,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成为不必要的;

    (六)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用或调整的;

    (七)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使承包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

    (八)承包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第十九条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答复;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期限答复。过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采取书面协议的形式,并分别签名盖章。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承包合同仍然有效。在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时,应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承包合同经过鉴证或公证的,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的书面协议须报原鉴证或公证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将所承包的耕地转让给他人,或者将果园、茶园、渔场、林场、工商企业等专业生产经营承包项目转包给他人时,应经发包方同意。

    第二十一条承包合同不得因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nb

www.dichanshequ.com sp; 第五章 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包方未履行承包合同义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承包方赔偿经济损失:

    (一)不按承包合同规定提供生产条件和服务的;

    (二)不及时落实国家规定的补贴、补助措施的;

    (三)干预承包方经营自主权的;(四)擅自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的。

    第二十三条承包方未履行承包合同义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包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承包方进行批评教育,追究违约责任,索赔经济损失,直至收回发包项目:

    (一)对承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进行掠夺性经营或毁坏、闲置、荒芜的;

    (二)对承包的生产设备、设施、机具和其他财产,使用管理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三)拒不按承包合同规定上交承包费或产品的;

    (四)擅自将承包的耕地转让给他人或将果园、茶园、渔场、林场、工商企业等专业项目转包给他人的。

    第二十四条承包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要求延期履行承包合同时,应及时向发包方通报并说明理由,在取得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证明后,允许不履行、部分不履行或延期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采取措施可以减轻损失而未采取的,应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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