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衡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衡政发〔2007〕41号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管理,防治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衡阳市城区范围内及各县(市)、南岳区城镇区域内从事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娱乐服务业,包括宾馆、饭店、烧烤店等产生油烟、废水、热等污染的经营性饮食业;歌(舞)厅、酒吧、网吧等产生噪声、振动等污染的经营性娱乐业;电焊、喷漆、藕煤加工等产生废气、噪声、恶臭、热、光等污染的经营性服务业。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公安、文化、城管行政执法、卫生、消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环保、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消防、工商、公安、文化、城管行政执法、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案件移送制度,依法查处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污染违法行为中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案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可设立相应的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前款涉及各部门的执法行为。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检告。
第七条 经营饮食娱乐服务业,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城市功能规划的要求,配置污染防治设施,保护周围的生活环境,不得干扰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秩序。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含装修)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其建设者或经营者应当在施工前,根据项目的
第三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依照《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根据不同情节予以处罚:
(一)新建、改建、扩建(含装修)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处以罚款;已建成投入营业的,依照本条本款第(二)项予以处罚。
(二)饮食娱乐服务业经营场所在开业经营时,其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建成但未申请验收的,责令停止营业,并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停止营业,并处罚款。
(三)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废水、噪声(含振动)污染防治设施,且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责令重新安装、正常使用,并处罚款。
第二十四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依照《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根据不同情节予以处罚:
(一)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责令限期补报,可以并处罚款。
(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责令补办排污许可证,排放的污染物未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处以罚款;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处以罚款。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三)拒绝环保部门或者本办法涉及的其他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四)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责令搬迁、停业 、关闭。加收超标准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决定,责令搬迁、停业 、关闭由有权限的人民政府或者环保部门决定。
第二十五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未按时足额交纳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的,由环保部门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使用燃油、燃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在城市中心区域内禁止新建燃煤锅炉的地方,新建燃煤锅炉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或者没收有关设施。
(二)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饭盒、杯、碟、碗等食品容器的,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 对依法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饮食娱乐服务业,已取得营业执照、许可证、其它批准文件的,在环保部门依照本办法查处后,由营业执照、许可证、其它批准文件审批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依法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饮食娱乐服务业,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在环保部门依照本办法查处后,由营业执照审批部门或者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
第二十九条 在居民楼内及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机关等环境污染敏感建筑物周围新办娱乐业经营场所的,由公安、文化或者工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在临街门前、道路、公共场地使用发电机;在经营活动中设置空调器、冷却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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