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文件玉政发〔2006〕11号
关于城市管道燃气配套建设的若干意见
(市建设局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为了加快我市城市的建设步伐,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推动我市管道燃气事业发展,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经营玉林城市管道燃气工程的优惠政策的批复》(玉政办函〔2005〕6号)及《玉林市中心城区天然气利用专项规划(2005~2015年)》,现就我市中心城区的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的建设项目统一配套建设管道燃气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道燃气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将天然气利用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把燃气管道设施建设规划列入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详细规划中工程管线综合内容,是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迫切需求,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配套建设并办理相关规划、建设手续。
二、我市中心城区天然气利用专项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按照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的原则,配套建设管道燃气: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性建筑(除一单元以下的非商品房私宅)。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饭店、餐饮、娱乐等需要使用燃料的公共建筑。
上述建设项目的业主在办理小区或单体建筑的规划报建时,应提交包括管道燃气在内的管线综合图,确定与城市市政管线的衔接方案。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把关,将管道燃气设施的规划、建设列入审查内容。
三、已投入使用的民用建筑、公共建筑应逐步配套建设管道燃气。
四、凡在建或已完工但未通过验收的居住性建筑,
五、管道燃气的设计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并应与建筑主体设计同时报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
六、管道燃气建设施工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消防部门对其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工程竣工后(来自:www.dichanshequ.com),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
七、管道施工(压力管道部分)安装前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装过程必须经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八、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查时,项目业主应提交管道燃气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
九、管道燃气管线及设施验收合格后,由项目业主向经营管道燃气的项目单位办理点火开通手续。
十、凡符合条件应建设而未将管道燃气设施按建设项目“三同时”原则进行建设的,或燃气管道及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规划、建设、房产等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手续,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整个工程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玉林市关于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城市管道燃气配套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