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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7)

浏览:6840次 /  时间: 01-04 21:51:17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广西

    (八)公共服务行业和其他具有独占地位行为的经营者,不遵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规范的;

    (九)旅游服务业经营者擅自改变合同约定,擅自减少项目或者降低标准的;

    (十)中介经营者向消费者超标准收费、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进行中介活动的;

    (十一)修理业经营者偷换零部件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虚列修理项目或者谎称更换零部件的;

    (十二)非学历培训教育服务的经营者,有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

    (十三)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以侮辱、诽谤、搜查、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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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偏袒、包庇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的,由其所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据章程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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