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2014)提要: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预算审价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或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并签订施工合同
更 多资讯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维〔2014〕28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津国土房物〔2008〕650号)有效期已届满,为了简化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使用手续,提高维修资金划拨效率,保证资金的安全使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现将重新修订的《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月23日
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归集并存入市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专户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市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及备案管理。
第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下水管道、安全防护设施等。
第六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为业主提供服务所发生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专业经营服务单位施工损坏或者人为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其维修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第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业主决策、设立专户、专款专用、核算到套、安全透明的原则。
第八条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原则分摊:
(一)整幢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的,由该幢业主按照拥有商品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每个楼门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的,由该楼门内的业主按照拥有商品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由全体业主按照拥有商品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
第九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制定方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及查勘结果,提出维修计划建议,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附件1)。
(二)业主确认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应当经专项维修资金分摊范围内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三)办理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
1.《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及工程预算书;
2.《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证明》及《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附件2);
3.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附件3)。
达到审价和招标条件的维修工程,还需提供维修工程预算审价报告和工程中标通知书。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受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时,要件齐全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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