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物业管理服务的市场行为,维护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明确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方向,为开发区投资者和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工作和居住环境,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来自:www.dichanshequ.com)、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是指住宅(含多层及高层住宅、别墅、公寓等)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在内的单一的或综合的物业。
本规定所称非住宅物业,是指商业设施、写字楼、酒店、宾馆等商业物业;厂房、仓库、仓储中心等工业物业;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其他物业。
本规定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结构(包括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楼梯间、电梯间、共用门厅、走廊通道、户外墙面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甬道、绿地及绿化设施、公共照明设施、排水设施、消防设施、电梯、安全防护设施等。
第四条(实行物业管理)
新建住宅物业和有两个以上业主的非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已建成物业,应当创造条件,尽快实行物业管理;单一业主的物业根据条件推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行业发展原则)
开发区坚持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政府监督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原则,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规模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第六条(主管部门)
开发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指导。
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及相关政策、实施物业管理行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市场秩序、监督指导物业管理活动以及协调物业管理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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