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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浏览:6632次 /  时间: 01-04 22:01:1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北京市
    第二十八条  有10名以上居民代表或者十分之一的户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居民委员会和所在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居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必要时,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召集居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第二十九条  居民会议在讨论罢免建议时,提出罢免建议者应当到会回答问题。被要求罢免的人有权出席会议并申诉意见。
    第三十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书面向居民委员会提出,经居民会议确认。
    第三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居民委员会可以提请居民会议补选,并报所在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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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p; 补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到本届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者,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地区)办事处予以纠正;直接责任人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选举中,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居民有权向区、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地区)办事处举报,区、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地区)办事处必须在接到举报之日起30日内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则

www.dichanshequ.com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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