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北京市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1.02.14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1.02.14
【正文】 全文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管理,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纪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认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发布后,凡在房地产经营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进行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的,均应申请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有四名以上持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共同颁发的《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二、申请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住所;
(三)具有高中或中专(含)以上学历;
(四)具有房地产或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应的专业技能;
(五)申请房地产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
三、本通告发布之前已经市国土房管局(含原市房地局)组织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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