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财政部门和一级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第五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和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并由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专项评审后,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部门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向部门批复预算。
第二十二条 一级部门要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引起预算调整的,相关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因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因素确需增加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列入部门需求项目库和财政备选项目库。
第二十四条 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一级部门以及项目单位等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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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对完工项目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一级部门;一级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办法由财政部门制定,考评工作由一级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一级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财政部门以后年度审批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施行。
附件二:项目申报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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