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需本县及县以下地方税务机关协查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传递按本款第二项规定办理。
(三)反馈审核检查结果
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四)审核检查情况的上报
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的业务部门于每月14目前上报总局上月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情况(共8份),省级以下国家税务机关上报时间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的业务部门于每月14日前上报总局上月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情况(共8份),省级以下地方税务机关上报时间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审核检查结果电子文档以FTP方式上传总局(130·9·1·101)服务器,各省以本省用户名、口令登录该服务器后,进入“/ysfp/up-load/* * * * * * */”目录下(其中“* * * * * * *”代表本省7位税务机关代码),将文件写入该目录。电子文件命名规则如下:
1.货物运输业发票:fk—ysfp一七位税务机关代码一上报月份(格式:YYYYMM).zip
2.废旧物资发票:&一fjwz~七位税务机关代码一上报月份(格式:YYYYMM).zip
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dkzz一七位税务机关代码一上报月份(格式:YYYYMM).zip
4.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一hgws一七位税务机关代码一上报月份(格式:YYYYMM).zip
五、为保证管理部门对第一、二类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应为管理部门相关人员配发税务检查证,对需要下户检查的或经检查需要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的,管理部门须提请局领导签发并以税务局的名义下达有关文书。
六、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分工,总局将开发、完善相关的协查软件,实行网上处理和传输。在协查软件完善、配备前,负责清分、分送审核检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部门可采取网络、软盘、人工等方式传递、清分、分送,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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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和处理工作。要统筹安排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核查工作,两者除传输办法不同外(因现有设备关系),其他都是一样的,应由同一管理部门与稽查局协调处理。加强国地税机关的协调配合,增强责任心,加大对此项工作的考核力度。
对于比对异常情况,要依法及时处理。属于技术性差错,要督促改进,避免重错。需要补税和处罚的,要及时补缴并处罚。对于涉嫌偷骗税的问题,稽查局要及时查处。各地稽查部门、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要按本通知规定的信息传递方式和职责分工接收、清分、分送、反馈、汇总审核检查信息。各级稽查部门和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应移交不移交或拒绝接受移交。
八、各级稽查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完成稽核系统中涉嫌偷骗税的第三类问题的查处工作,并不断加强对各类发票协查和查处情况的总结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进一步提高协查质量,严厉打击各种增值税涉税违法活动。
九、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十、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于9月30日前将本单位负责汇总的业务部门名单(一式八份)上报总局,总局有关司局联系人及电话如下:
信息中心应用系统管理处:鲁洋010—63417691
稽查局协查处:刘征宇010—83551232
计统司会计处:王焕斌010-63417550 63417538
流转税司营业税处:王崴010—63417713
流转税司税控稽核处:刘锋010—63417778 63417797
十一、本通知自2004年9月15日起执行。
附件:××发票审核检查移交清单
二ОО四年九月二十日
内 部 明 电
等级 特急 部委号 国税发明电[2004]59号中机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总局在对各地上报采集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其他抵扣凭证)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时,发现各地上报采集的数据质量不高,比对相符的发票数量比例很低。稽核比对中发现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总局已就发票审核检查有关问题发文予以明确,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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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审核检查工作分工问题
(一)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审核检查工作中如需审核检查税款入库情况(即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报查联)的,由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入库地国税机关所属计统部门负责。
(二)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暂时只由地税机关负责对存根联进行审核检查。
(三)在协查系统升级之前,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增加审核环节,仍按目前工作流程办理。
(四)除本条一、二款外的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工作分工,严格按照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审核检查的范围问题
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的范围为总局开始稽核比对以来所有稽核结果为重号、缺联、不符的其他抵扣凭证。
三、关于稽核结果下发流程问题
(一)其他抵扣凭证稽核结束后,总局将发票稽核结果(相符、不符、缺联、重号)信息,放在服务器(130.9.1.101)下载目录上。
(二)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部门分别以FTP方式登录该服务器(用户名:省级税务机关代码,缺省口令:HWYSFP),在本省的目录下下载本省的稽核结果文件。
(三)省级国家税务局的信息部门负责将废旧物资发票、货物运输业发票、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省级地方税务局的信息部门负责将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文件下载后,将文件解压,并按地市、区县生成的文件放置在本省FTP服务器上,供下级下载。省级及省级以下各级接收、分发数据部门由各级税务机关局长确定。
(四)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在本省的FTP服务器上下载本地的稽核结果文件。
其他抵扣凭证稽核结果文件命名规则见附件一。各地可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130.9.1.248)上下载《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并提供给所辖区县级国、地税机关,以便将稽核结果转换为EXCEL文件。
四、审核检查方法
(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处理
1、关于“不符”票的处理
(1)抵扣方所属国税机关将存根联和抵扣联信息全部下载,由管理部门对抵扣联电子信息与票面信息进行审核检查。
①如果经抵扣方所属国税机关审核检查,不需再由开票方税务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按照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规定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②如果不属于抵扣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需由开票方税务机关(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入库地国税机关所属计统部门,下同)继续审核检查的,由开票方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继续审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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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③如果属于抵扣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进行修改后两联相符,将“比对相符”的信息汇总上报;进行修改后两联仍不符的,将修改后的信息交开票方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继续审核检查。
(2)开票方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对抵扣方税务机关转来的信息进行审核检查。
①如果不属于存根联(包括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五联,下同)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将结果返回抵扣方税务机关;
②如果属于存根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进行修改后两联相符,将“比对相符”的信息返回抵扣方税务机关;进行修改后两联仍不符的,将信息返回抵扣方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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