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领导,规范管理,确保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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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一)进一步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本市社会救助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建立市、区两级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市民政局负责本市社会救助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管理、信息统计和对外发布。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发展改革、劳动保障、统计、财政、卫生、教育、建设、农委、公安、司法、人事、城管、审计、监察、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慈善协会和红十字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将社会救助经费按照相关救助项目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同时,分级建立临时救助资金,用于困难家庭的应急救助。各级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社会救助工作,进一步推动社会捐助活动的制度化和经常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社会救助捐赠,按政策规定扣除所得税。各级政府接受的社会捐赠资金、发行福利彩票所筹公益金,每年要按照相关救助政策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社会救助。
(三)规范社会救助程序。凡申请低保、医疗救助、廉租住房救助、教育救助、临时救助,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根据不同的救助项目将初审意见报送区县民政、教育、建设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核准。以上救助项目,均应经过社区评审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评议,并进行公示。灾害救助、司法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互助项目,根据有关规定履行申请、受理、核准、公示等程序。有条件的区县可建立社会救助部门联合审批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以及社会各界从事社会救助活动,均应通过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各种救助款物由街道(乡镇)负责调配发放,各类救助信息通过街道(乡镇)统计,报送到区县民政部门。全市各类救助信息由市民政局汇总并对外公示。
(四)加强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一是建立救助对象分类管理制度。对于农村五保、城市“三无”等传统救助对象,各级低保经办机构应当每半年审核一次;对于收入来源比较明确、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按季度审核;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或不易确定的家庭,应加强重点核查,一般每月审核一次,必要时随时进行核实。城市低保对象在本市区县级行政区域内迁移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低保经办机构办理低保待遇迁移手续,不再重新履行申请手续。对因特殊原因造成户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人员,实行“双重管理”,即户籍所在地负责救助金的支出,居住地协助做好救助对象的管理、收入核实等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探索流动人口中的贫困人员的救助制度,认真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外地来京上访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救助对象收入审查制度。各级低保经办机构应当采取个人申报、 跟踪消费、社区评议、行业评估等方法,认真做好家庭收入核查,随时掌握低保家庭收入变化情况,确保救助渠道畅通。三是建立救助对象一次性告知和档案管理制度。救助管理机构在受理救助申请时,应将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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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明材料以及办理程序等事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分级建立救助对象个人资料档案,并实行一户一档,编号管理。各类救助事宜应当由街道(乡镇)及时录入电子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四是建立救助对象协议管理制度。救助管理部门与救助对象应当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约定双方应履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所有符合条件的低保人员均应参加街道(乡镇)组织的公益活动,并实行考勤制、时间储备制、活动纪要制。
(五)加强社会救助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应当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和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各级低保事务中心、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的作用,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和便民化。要将社会救助工作列入社区协管内容,根据救助对象户数和工作任务量,合理配备社会救助工作协管员。社会救助协管列为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所需人员经费列入再就业资金预算。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级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建立并实施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六)健全监督和评价机制。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安全。各级政府应当委托评估事务所或组织专业评估组,定期对政府救助和社会互助活动进行效益鉴定与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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