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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浏览:6682次 /  时间: 01-04 22:06: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北京市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应规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投资主体办理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相关手续的依据。
    有效期满后,投资主体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时,应出示原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
    第二十一条 对未经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投资主体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原项目核准机关可以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可以对投资主体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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