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考试中心(或考试点)应严把考试关,对外派劳务的培训结果认真进行测评。 在外派劳务培训考试工作中,对考试“走过场”以及乱收费、滥发证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考试中心(或考试点),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者,暂停其考试工作;情节特别严重者,北京市商务局将撤销对其开展外派劳务培训考试及发证工作的委托协议。
第二十九条 经营公司违反外派劳务培训管理规定的,出现只派出不培训或忽视对劳务人员培训的现象,按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考试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考试中心的工作流程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由北京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外派劳务考试情况表(表样)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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