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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

浏览:6296次 /  时间: 01-04 22:08:24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北京市
    (二)符合国家及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
    (四)符合本市区域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
    (五)符合土地、水、能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自然文化遗产、文物保护的有关政策;
    (七)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八)未影响国家及本市经济安全;
    (九)符合社会公众利益,未对项目建设地及周边地区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出具书面确认调整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在变更完成时告知项目单位到其他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变更申请报告。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二)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工艺或者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三)建筑面积变动额超过核准面积10%或1000平方米;
    (四)投资主体发生变更;
    (

www.dichanshequ.com 五)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三条 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环境保护、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核准项目开工前,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到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正式年度投资计划等手续。相关部门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目录细则》内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核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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