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办会机构未按组织方案实施的;未经市劳动保障局许可擅自变更职业招聘洽谈会内容的,视同未经许可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第十九条 办会机构发布职业招聘洽谈会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做到真实可靠。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职业招聘洽谈会的主办机构、协办机构名称;
(二)职业招聘洽谈会的名称、组织时间、地点、频率;
(三)职业招聘洽谈会的规模、类型、展位设置情况、参会单位性质和数量、岗位数量等;
(四)职业招聘洽谈会的服务项目和内容;
(五)参会办法,门票价格;
(六)报名地址及联系电话。
第二十条 办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许可证》年审时,除年审规定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办会情况及工作总结;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年审时,办会机构不符合从事“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资质条件的,取消“组织不定期职业招聘洽谈会”、“组织日常定期小型职业招聘洽谈会”业务项目。
第二十一条 市劳动保障局在不定期职业招聘洽谈会组织前一周内组织召开主办机构、协办机构负责人工作协调会,落实各办会机构的组织职责,确定组织责任人,明确工作人员岗位分工、安全保卫措施等会前各项准备工作。会期安排工作人员到会场,督促检查各项组织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 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当建立日常定期小型职业招聘洽谈会巡查
第二十三条 办会机构组织网上职业招聘洽谈会或平面媒体职业招聘洽谈会,应当按本通知第八条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填写《网上或平面媒体职业招聘会备案表》,到市劳动保障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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