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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浏览:6162次 /  时间: 01-04 22:05:14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北京市
    (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各项制度的建设情况;
    (六)建设工程材料招标投标规定的执行情况;
    (七)对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复试或有见证取样检验合格,但经有关主管部门抽查后判定不合格的,未使用的不得使用;已经使用的,由设计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条 市或区、县建委在工地监督抽查时判定的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由市或区、县建委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市或区、县建委可将吊销资质证书的情况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将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移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处罚。不合格产品是外埠企业生产的,对生产企业的处罚移交属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的,由市或区、县建委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20

www.dichanshequ.com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检验的,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由市或区、县建委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按照合格签字的,由市或区、县建委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建委根据本规定第十八条要求,对建设工程材料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违规行为的,由市或区、县建委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市建委发布的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办法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建委建立包括告知性备案企业信息在内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诚信信息系统,并进行动态监管。市或区、县建委在建设工程检查中,发现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在建设领域内将其违法行为予以通报。市建委在诚信信息系统上公示。违法行为严重的,由市建委限制或禁止其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材料投标。
    (一)向建设工程供应国家与本市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的;
    (二)建设工程材料质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结构安全隐患或危害人身健康的; 
    (三)因建设工程材料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降低使用功能或人身伤害的;
    (四)向建设工程供应假冒材料,提供虚假质量证明文件的;
    (五)属于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的。

    第二十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和市建委对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通报和公开曝光的,应当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市建委可在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诚信信息系统上公示。违法行为严重的,由市建委限制或禁止其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材料投标。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向主管部门举报假冒伪劣建设工程材料和协助看管查封建设工程材料义务的,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上述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市或区、县建委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建设工程材料采购的内部监督管理,抓好各项制度建设,实现对建设工程材料采购的全过程监督。建设工程材料采购人在采购中有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市和区、县建委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向市建委举报和投诉建设工程材料使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和投诉查实的,给予表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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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本市各建设工程材料相关行业组织要强化行业自律,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根据团体章程的规定向社会公布本行业诚信企业和产品名单,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违规企业督促整改。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建委会同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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