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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浏览:6351次 /  时间: 01-04 21:40:3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部委


  (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
  (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

建设施供水)。
  二次供水: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

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有独自制水设施者除外)。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

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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