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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1998)

浏览:6450次 /  时间: 01-04 22:01:1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部委

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1998)提要: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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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住宅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1998]213号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我们制定了《住宅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往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享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享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享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享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2、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单幢住宅设置,具体办法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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