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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浏览:6386次 /  时间: 01-04 22:05:14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国务院
  具体处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

关申请人民法院强行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建制镇的房屋修缮管理有特殊要求而不适用于本规定的,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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