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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1995修正)

浏览:6744次 /  时间: 01-04 22:06: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宁夏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劳动法》和本办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支付,并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劳动部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给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在其他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招用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裁减人员后,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未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制止其招用或调入其他人员。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劳动合同书》和《劳动手册》,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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