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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浏览:6570次 /  时间: 01-04 21:39:4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宁夏
    第二十四条 进入文化市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影片,必须是经国家批准出版、制作单位的制品。
    禁止经营非法出版或制作国家明令禁止和侵犯他人着作权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及电影片。
    第二十五条 禁止经营性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供研究和教学参考使用的资料性电影片和音像制品。
    未取得营业性播映权的音像制品和供家庭专用的音像制品,不得用于营业性放映。
    第二十六条 收售、拍卖美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姓名、国籍、年代。收售、拍卖法律、法规允许仿制、复制的美术品,应当标明“仿制”和“复制”。
    禁止收售、拍卖非法仿制、复制或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品。
    第二十七条 从事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学条件,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的文化活动经营者在外省(区),或者外
    省(区)的文化活动经营者来本自治区从事营业性文艺比赛、文化展览(销)、文化艺术培训和文化经纪等活动,应当报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或接纳未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化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营业性演出(表演)活动和涉外文化经营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依法允许进入市场的文物经营与拍卖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文化经营活动的宣传品和

www.dichanshequ.com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未经审核的文化经营活动的宣传品和广告,任何文化活动经营者和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者不得向社会发布。

    第五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二条 文化活动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揭发、控告、申诉和要求赔偿,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文化活动经营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拒绝无检查证件人员的检查;
    (二)拒绝非发证机关扣缴经营证件;
    (三)拒绝单位和个人无偿使用其经营场所和设施;
    (四)拒绝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或摊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文化活动消费者有权要求文化活动经营者,按规定的标准提供安全、卫生的环境和健康、文明的服务。
    第三十五条 文化活动消费者对文化活动经营者,未按规定的经营和服务项目、内容、时间等提供服务或收费超过规定标价的,有权要求退票、退款和投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或伪造《文化经营许可证》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5倍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物品,并可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一)涂改、租借、转让《文化经营许可证》的;
    (二)文化活动经营场所的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三)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室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
    (四)在距中、小学校200米内设置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台球,录像放映等文化经营活动场所的;
    (五)边界噪声不符合环境噪声排污标准,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工作、学习及休息的;
    (六)收售、拍卖未标有作者姓名、国籍、年代的美术品或者未标有“仿制”、“复制”字样的仿制、复制美术品的;
    (七)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质量低劣,欺诈培训对象的;
    (八)举办或接纳未经批准的文化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从事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从事电影片发行、

www.dichanshequ.com 放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非法从事图书和报刊批发、零售、出租的,由审批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 利用文化经营活动及其场所从事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宣扬封建迷信及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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