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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1999)

浏览:6396次 /  时间: 01-04 22:06:39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宁夏
    (十六)凡在我区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由国家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严禁无证施工和越级施工。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并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收标准、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负责。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项目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自行完成,不得转包,严禁挂靠承包。凡违反此规定的,项目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取消其承包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在全区范围内的工程投标权。
    (十七)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要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负责,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监理单位要严格检验进场的材料和设备。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惩处。
    (十八)加强概预算工作的管理。项目概预算应包括静态投资、动态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三部分。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设计规范和计划部门认可的标准定额,打足投资,不留缺口,控制工程造价和项目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静态投资超过原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静态投资10%的,要报经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对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建设的社会公益性项目,一律不得超概算,否则,超支部分由项目法人自筹解决。
    (十九)加强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财政和金融部门要有完善的项目建设资金监管措施,对出现工程质量事故,存在工程质量隐患,缺乏工程质量安全保障的项目,要停止拨款和贷款。对出现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地区和部门,有关部门要核减下年度投资并暂停审批新项目。
   
五、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把好工程质量关
    (二十)加大执法力度,把工程质量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

www.dichanshequ.com 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加强政府监督。要继续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作用,对基础设施和住宅建设实行强制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对在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处理。对使用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国家重大项目,要派出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进行稽察,并把工程质量作为稽察的重点。对稽察中发现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出整改通知,限期进行整顿,整改期间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二十二)加强审计监督。审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国家拨款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强审计。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十三)加强社会监督。要在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将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挂牌公示,自觉地接受社会监督。所有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和揭发工程质量问题。
    (二十四)加强报告制度。要继续坚持重点建设项目例会制度和信息月报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工程质量报告制度,加强施工现场检查。各项目法人的质量报告必须如实反映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负责人和监理负责人要对填报的内容签字负责。对重大项目的工程质量问题,要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弄虚作假和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人和项目法人代表的责任。
    (二十五)加强项目档案工作。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本通知适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国家及地方投资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也要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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