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扶持政策
(一)红寺堡开发区在经济建设、对外开放方面,享受自治区关于南部山区的各种优惠政策。通过政策引导,吸引区内外、海内外的投资者到开发区投资置业。
(二)红寺堡开发区5年内,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山区标准领取工资;报考大、中专院校的考生,按山区标准降段录取。
(三)红寺堡开发区财政实行单列。扶贫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从移民迁入开发区的第二年,由自治区财政厅与资金管理部门按移民比例切块划拨开发区管委会。管委会公务活动及其它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按一个县的建制纳入正常预算核拨。
(四)自治区有关部门在安排建设项目和支农、水土保持、交通、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经费时,要重点向红寺堡开发区倾斜,促进开发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五)自治区对移民的搬迁、住房建设、人畜饮水和燃料每人补助200元。补助款由扶贫扬黄灌溉工程建设总指挥部按年度核准,划拨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根据预期目标任务和搬迁安置进度拨给各移出县;移出县按规定数额落实到户,不得挤占、截留或挪作它用。此外,移出县也要对本县迁出的移民给予补助。
(六)移民原籍享受的一切扶贫照顾在户籍迁出前不变,原承包耕地在户籍迁出前允许继续耕种。迁出县要予以保证。
(七)凡国家在开发区投资兴建的工程用工,应优先照顾移民,以增加移民收入。
(八)移民在开发区承包耕地灌溉用水,第一年缴纳成本水费的1/3,第二年缴纳2/3,第三年全额缴纳。减交的水费和运行费在工程建设期间从工程建设资金中列支。
(九)移民无力购置农机具、化肥、籽种等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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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的,迁出县和红寺堡开发区管委会予以适当扶持,帮助其站稳脚跟,发展生产。
(十)开发区兴建的专门服务于移民生产、生活并具有扶贫开发效益的企业,自治区从扶贫资金中给予贴息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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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寺堡开发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办法(1999)》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