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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有线电视管理规定(1997修正)

浏览:6942次 /  时间: 01-04 22:05:4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宁夏
    有线电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有线电视工程竣工后,设计、安装施工单位负有保修责任。保修期从有线电视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一条 承担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施工的单位,可以向设立有线电视的单位收取设计费、安装费。
    有线电视工程测试验收单位,可以向安装施工单位收取适当的测试验收费。
   
第四章 有线电视节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线电视台必须安排专用频道完整地直接传送中央电视台、宁夏电视台、所在地电视台的电视节目和中国教育电视台的教学节目。
    第二十三条 有线电视台除传送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节目外,还可以播放下列节目: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自制节目;
    (二)由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提供已公开出版、发行的录像制品;
    (三)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指定单位提供的,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播放的境外影视剧及录像制品;
    (四)持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单位制作的国产电视剧;
    (五)取得播放权的电视节目、电影片及录像制品;
    (六)购买或者交换的国内外影视剧和录像制品;
    (七)购买或者交换的其他专题节目和文艺节目。
    除本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节目外,其他均须经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贴有《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由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有线电视节目供应总站及分站统一提供。
    第二十四条 下列节目禁止在有线电视台播放:
    (一)反动、淫秽、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节目;
www.dichanshequ.com >    (二)未经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及未贴有《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的国内外影视剧(片)、录像制品;
    (三)港、澳、台地区的电视节目;
    (四)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第二十五条 有线电视台不得将经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并贴有《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的录像制品自行翻录、出租、转租、转借或者交换。
    第二十六条 共用天线系统只能接收、(来自:www.dichanshequ.com)传送无线电视节目。
    第二十七条 设立有线电视台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片目、播出等管理制度,井按月编制播出的节目单,经设立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名后,报所在地县(区)以上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区)以上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有线电视系统的节目播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四款、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还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依法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对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处以警告、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并可报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吊销其《有线电视台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无《设计(安装)许可证》、《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承揽有线电视工程设计或安装施工业务的,除责令其停止设计、安装、施工活动外,依法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中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对转让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行为的处罚,由县(区)以上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外,其他由县(区)以上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超过法定期限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

www.dichanshequ.com 条 本规定中收取的设计费、安装费、测试验收费、建设费和收视维护费的具体标准及使用办法,由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会同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1988年6月10日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闭路电视管理暂行规定》和1988年12月8日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9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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