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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体合同规定

浏览:6525次 /  时间: 01-04 22:01:1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宁夏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签订或者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一)拒绝或者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
    (二)不执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或者其他事项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集体合同所需真实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用人单位单方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职工一方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给职工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变更、解除或续签集体合同和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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