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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农村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2006)

浏览:6534次 /  时间: 01-04 22:05:14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甘肃省

    第二十五条 承办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工作的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应享受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HTF〗件的对象有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二)私自变更、扣压、拖欠已批准医疗救助对象救助金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享受农村医疗救助的人员,有欺骗行为或采取提供虚假住院医药费用凭证等手段骗取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由县(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冒领的救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卫生行政机关取消定点医疗服务资格。

    (一)不按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治疗的;

    (二)随意提高医疗费用的;

    (三)出具诊断、治疗、用药、转诊等虚假证明的。

    第九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在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医

www.dichanshequ.com 疗救助申请的调查、审核、审批和救助资金核定、结算及发放等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汇集、核拨和监管工作。会同审计部门做好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检查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合理使用。

    (三)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救助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卫生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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