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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城市规划实施办法(试行)

浏览:6598次 /  时间: 01-04 22:06:39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甘肃省
www.dichanshequ.com 出审查意见,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三)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规划图或者规划方案及设计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用地许可审查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审查,并负责核查有关规划设计要求;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图,核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经审查认为不合格并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给予书面答复。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2日内书面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正式施工。

    第三十条 在原有宅基地内,私人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私有住房,申请人应持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和建房设计图,经城市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勘测设计文件,必须是具有相应勘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的。

    设计、施工单位不得为未取得合法批准手续的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施工。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禁止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核发单位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办理用地手续,或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

www.dichanshequ.com 可证即自行失效。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临时用地,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临时建设,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禁止在临时用地内建设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大中型建设项目可根据工程施工期限具体确定。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必须无条件拆除一切临时建设工程,清理平整场地,按期交回临时用地。临时建设工程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拆除,交还临时用地。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挖取砂石、土方,堆弃废渣、垃圾、围填水面以及进行其他改变地貌的活动,必须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河湖水面、河堤洪道、园林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和地下管线等进行建设。

    城市规划确定保留或者预留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文教体育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与该地段规划要求不相符合的建设。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用地单位撤销、搬迁而被收回的土地,另行安排建设时,建设单位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对符合规划验收要求的建设工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四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执行检查公务时,应当持行政执法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甘肃省定西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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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城、建制镇。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水源地、高压供电走廊、通讯走廊、机场、交通枢纽、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施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市规划区范围:安定区区域范围内的南部至景家店,北部至赵家铺,东部包括包家湾、郭川、响河、梁家岔、甘林,西部包括厘金局、义安、大柏林、梁家坪,城市规划区范围约200平方公里。

    县城、建制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各项建设,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上、地下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是指违反建设部《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各县城市规划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专项技术规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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