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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浏览:6303次 /  时间: 01-04 21:51:17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云南省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职工因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申请了住房贷款,未用该幢(套)住房的购、建房手续申请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住房贷款的余额和未付利息)。申请人必须提交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属于配偶的要提供结婚证,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提供户口薄)、借款借据、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给中心(县管理部)审核。如果申请人在中心(县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来自:www.dichanshequ.com),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必须同时清偿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如申请人提供属于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合同,必须同时提供申请贷款的购、建房手续,所提供的购、建房手续需符合签订贷款合同当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家庭无自有住房,租住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房;
(二)租住的住房建筑面积必须在本人享受的房改面积标准内;
(三)租金超过当地统计部门统计的上年度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部分。
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申请人)可以持身份证、租房合同、付款收据复印件及原件到中心(县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超出上年度双职工月平均工资规定比例的部份。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
职工在职期间因各种原因造成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持继承申请(需加盖死亡职工单位公章)、死亡职工和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证明文书复印件到中心(县管理部)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缴存余额及利息,中心(县管理部)注销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

八、个人住房公积金封存帐户的转移或注销
(一)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并已办理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缴存余额的封存手续,对封存帐户达到提取条件的,职工凭中心(县管理部)发给的有效证明、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要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及相关材料到中心(县管理部)办理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封存余额及利息,中心(县管理部)注销申请人的公积金帐户;
(二)职工从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之日至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开始领取社保养老金)期间有新的就业单位,并且新单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新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新单位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继续封存。

九、在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在中心(县管理部)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中心(县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申请贷款的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资料按《保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www.dichanshequ.com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有关人员,按《住房公积金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批准实施后,原执行的《保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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