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借款合同(原件)。
3.3.2 在建工程为商品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商品房楼盘定位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4 房地产抵押的注销登记
3.4.1 经抵押登记的房地产抵押关系终止时,申请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抵押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3.4.2 经抵押登记的房地产抵押(他项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向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郑州市房地产抵押(他项权利)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4.3 经抵押登记的预购商品房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向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郑州市预购商品房抵押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郑州市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证明(原件)。
3.4.4 经抵押登记的在建工程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向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
(一)郑州市在建工程抵押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郑州市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原件)。
3.4.5 经人民法院行政判决撤消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撤消手续。
3.5 房地产抵押的遗失补证
3.5.1 经登记的房地产抵押申请遗失补证的,申请人为抵押权人。
3.5.2 申请人应当持遗失补证申请证明,查阅房地产抵押档案并复印房地产抵押登记原始存根后,在本市主要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自登报之日起30日后,向抵押登记机关申请遗失补证。
3.5.3 经登记的房地产抵押(他项权利)申请遗失补证的,申请人应当向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郑州市房地产抵押(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房屋他项权证原始存根(复印件);
(三)刊登遗失声明的当日报纸(原件);
(四)遗失证明(原件);
3.5.4 经登记的预购商品房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申请遗失补证的,申请人持遗失补证申请证明,查阅预购商品房抵押、在建工程抵押档案并复印登记证明原始存根,由抵押登记机关审核后,在原始存根复印件上注记“代原件”,并加盖抵押登记机关抵押登记专用章,不再补发新证。
3.6 其他
3.6.1 国有企业、事业法人以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应当提交经主管部门或者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批准的证明文件。
3.6.2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应当提交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证明文件。
3.6.3 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应当提交经董事会通过的证明文件,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6.4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应当提交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的证明文件,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7 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3.7.1 经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在抵押期间竣工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抵押当事人应当持郑州市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证明,向原抵押登记机关申请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3.7.2 经登记的在建工程在抵押期间竣工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抵押当事人应当持郑州市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向原抵押登记机关申请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3.8 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注记
3.8.1 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地产抵押的,核发房屋他项权证。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记设定他项权利摘要。缮写房屋他项权证并加盖“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公室”钢印。
3.8.2 对预购商品房抵押的,核发郑州市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证明。在郑州市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上注记抵押登记核准日期并加盖“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公室抵押登记专用章”。缮写郑州市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证明并加盖“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公室抵押登记专用章”。
3.8.3 对在建工程抵押的,核发郑州市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在郑州市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上注记抵押登记核准日期并加盖“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公室抵押登记专用章”。留存主要原件。缮写郑州市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并加盖“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公室抵押登记专用章”。
3.9 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证书的领取
房地产抵押证书领取,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二)应当交纳的各项费用凭证;
(三)受理凭证。
4.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基本要求
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程的要求从事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
4.1 受理人员职责
(一)审查所有合同、表格等填写是否漏项、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二)调阅微机档案信息,查验提交的文件是否与信息系统记载一致,查验房屋是否有不得设定抵押的情况。
(三)校验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文件。留存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专用印章。
(四)审查申请人交验的登记文件是否齐全。对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录入资料信息,打印受理凭证,并将微机编号标注在档案袋上,注明登记类别;对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出具一次性告知单。
4.2 初审人员职责
(一)对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进行全面审查,调阅微机信息,查验提交的文件是否与信息系统记载一致,查验房屋是否有不得设定抵押的情况。
(二)核对抵押档案资料与微机登录的信息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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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返回受理人员,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将审核后的抵押档案和微机信息,按规定程序传递给核准人员。
4.3 核准人员职责
(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返回初审人员。
(二)将已核准的抵押档案、微机信息,按规定程序传递给缮证人员。
4.4 缮证人员职责
(一)缮证前应当对所接收的抵押档案进行清点,做好接收记录。
(二)统一使用微机进行缮证,核对登记编号,避免调出信息与抵押档案不符。
(三)校核所缮写证书或证明内容是否完整、清晰、无误。所缮写证书或证明的存根由校对人员签章。
(四)整理已缮写的证书或证明,核对证书或证明与抵押档案一致,打印汇总表一式两份,将汇总表与缮写的证书或证明转发证人员;将汇总表、抵押档案资料转交档案人员,签字并注明日期。
4.5 收费人员职责
(一)根据受理凭证向申请人收取房地产抵押登记相关费用,出具发票。
(二)将已收费微机信息传递给发证人员。
4.6 发证人员职责
(一)接收缮写的证书或证明,核对证书或证明与汇总表内容、数量是否一致。
(二)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或委托书是否齐全、有效。
(三)发证人员凭申请人的受理凭证和交款发票办理领证手续,并在受理凭证及发票上加盖“权证已发”印章。
(四)将发证后收回的受理凭证信息录入微机系统,并打印传递表。核对已发证存根,无误后将传递表、微机信息和证书或证明存根移交档案人员。
4.7 档案人员职责
(一)档案人员对接收的档案进行核对,验收资料是否齐全,档案资料与存根内容是否一致,发现有误的及时返还上一环节。
(二)对验收无误的抵押档案,进行分类、归档。
5.附件
1、郑州市房地产抵押(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
2、郑州市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申请表
3、郑州市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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