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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执法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条例(试行)

浏览:6340次 /  时间: 01-04 22:06: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河南省
    第三十二条 执法机关的办案经费不足时,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财政部门的规定申领办案补助费,不受本机关罚没收入多少的限制。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遇有重大案件,开支数额较大、办案经费不足时,可以向同级财政申请追回专项支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一次性专项拨付。
    第三十三条 执法机关对财政核拨的办案经费,应专款专用,厉行节约,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随意开支。
    执法机关的基本建设、技术装备、行政办公经费,以及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资金等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编报解决,不得从办案经费开支。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执法机关的罚没处罚行为实行法律监督。
    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罚没处罚行为实施审判监督和检察监督。
    各级监察机关应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罚没处罚行为实施监察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对执法机关的罚没收入和办案经费实行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罚没处罚行为都有权控告、检举和揭发。
    被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不交给法律文书或不开具罚没处罚票据的,有权拒绝履行;对罚没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诉、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违法实施罚没处罚的,有权向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举报揭发。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栓察院超越权限制定有关罚没处罚规定,应予撤销。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超越权限制定的有关罚没处罚的规定,应责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三十七条 有下理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予以纠正;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或者责令改正,并视情节给予该机关负责人直撤销职务的行政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授权其他组织实施罚没处罚的;
    (二)雇用人员行使罚没处罚权的;
    (三)利用罚没处罚权为本单位谋取利益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

www.dichanshequ.com 察机关或者主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和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权限设置或者变相设置罚处罚项目的;
    (二)擅自提高罚款标准(来自:www.dichanshequ.com)和扩大适用范围的;
    (三)超越权限实施罚没处罚和滥用处罚权的;
    (四)向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分配罚没指标的;
    (五)擅自制发或者伪造罚没处罚票据和不按规定使用罚没处罚票据的;
    (六)调换、压价处理、内部选购没收物品的;
    (七)隐瞒、截留、转移、坐支、挪用或者私分罚没收入的;
    (八)不履行罚没处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执行本条例的规定,违反罚没收入与执法机关经费分开的预算管理制度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实施罚没处罚,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规章,仅指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的有罚没处罚项目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十二条 关于禁止违法收费和摊派的行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罚收入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省有关规定本条例不一致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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