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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

浏览:6646次 /  时间: 01-04 21:40:2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河南省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立公路收费站的,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省物价、财政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和收费设施,处以非法所得5倍的(来自:www.dichanshequ.com)罚款,并在10日内撤除;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收费期限届满不终止收费的,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省物价、财政部门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责令立即停止收费,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5倍的罚款,拆除收费设施;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收取通行费的单位擅自中止通行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恢复通行,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拒不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收费单位可以加收应缴通行费5倍的费用。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同时又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主管部门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但不得重复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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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ichanshequ.com p;  罚没收入一律缴同级财政。
    第五十九条 拒绝、阻碍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高速公路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1984年4月3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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