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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浏览:6109次 /  时间: 01-04 22:07:48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河南省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为非法社团组织提供经费、活动场所的;
    (二)为非法社团组织开设银行帐户、刻制印章提供便利条件的;
    (三)未履行审批手续或疏于审查,报道、宣传非法社团组织及其活动,为其发布广告、出版书刊、制作音像制品的。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对拒不上缴印章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由公安机关会同登记管理机关强制收缴。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或者故意刁难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登记事项的;
  

www.dichanshequ.com ;  (二)违反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为不具备条件的社会团体发放证书的;
    (三)向社会团体非法收取费用的;
    (四)超越职权或者不按规定对社会团体进行监督检查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应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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