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内蒙古通辽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通辽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浏览:6376次 /  时间: 01-04 22:05:4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内蒙古

    (三)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已设定抵押,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

    (七)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nb

www.dichanshequ.com sp;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租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不得向不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的个人出租房屋;

    (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后,应当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三)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四)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报、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费款。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二) 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三) 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 提供真实有效证件,如实填报有关表格,配合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改变用途或者故意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的;

    (三)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四)利用租赁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污染物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以收回的。

    第二十九条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www.dichanshequ.com 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承租人装修房屋或者增添设施、变动房屋结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五章 房屋转租

    第三十三条 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再出租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转租人可以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房屋。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的,转租人转租房屋应当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并协商转租收益分配,可以将承租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房屋转租的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房屋转租租金由转租当事人协商确定。

    房屋转租应当签订转租合同,并按本办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发放《房屋租赁证》。

    第三十六条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和受转租人享有并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改造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房屋转租期间,租赁合同发生变更而影响转租合同履行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变更。房屋转租期间,租赁合同解除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解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未按期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对出租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九条 伪造、涂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注销其证书,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十条 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 围攻、谩骂、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房产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www.dichanshequ.com nbsp; 第四十三条 房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旗县市区房屋租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制定当地的实施意见或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通辽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页  [1] [2] 


标签:房屋租赁  通辽市  内蒙古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内蒙古

《通辽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关文章>>>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