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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消防条例

浏览:6452次 /  时间: 01-04 22:05:4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福建省
    (三)不按<<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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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ichanshequ.com p;   (一)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安装维修火灾报警、固定灭火等自动消防系统工程的;
    (二)未取得消防安全许可证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三)未取得许可证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通知后仍未整改的,对其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须给予拘留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拆除等强制措施,没收直接妨害消防安全的物品。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
    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十一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7年11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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