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非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非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确定,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成交价格为准;未约定成交价格或者约定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以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准。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对原地上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涉及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变更土地权属,且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补交有关土地费用,并处以应缴费用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或者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土地原貌;逾期不改正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本办法所称的非法转让土地:
(一)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二) 未级有权机关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进行房地产合作开发、房屋联建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
(三) 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未依法办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手续的;
(四) 转让土地使用权超过法定期限,不申报登记的;
(五) 不符合法定或者出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擅自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六) 将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以买卖或者其他形式转让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本办法所称的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一)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批准用地的;
(二) 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三) 以化整为零等形式越权批准用地的;
(四) 未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审批手续,即先行批准用地的;
(五) 与用地单位串通,隐瞒真实情况批准用地的;
(六) 以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非法定形式批准用地的;
(七) 超出法宝批准权限批准用地的;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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