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高效能管理,促进城市整体功能的有效发挥
20、城市管理是巩固城市规划建设成果,保证城市系统高效能运转的重要环节。要高度重视抓好城市管理这一基础性工作,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理顺管理体制,改进管理方法,规范运作程序,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21、加强城市规划的管理。城市规划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规划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各级领导和规划管理部门更要带头执行规划,自觉维护规划的严肃性,随意改变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必须一律执行法定的“一书两证”规划管理制度。规划管理权必须集中在城市政府,不得下放。要增强城市规划管理的透明度,发动全社会监督城市规划的执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举报、投诉制度,依法查处违反规划的行为。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城市规划情况的检查监督。人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执法监察,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严肃处理。
22、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城市建设所有项目,必须严格按建设程序的要求执行,杜绝边立项、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报建和招投标制度,监察机关要协同建设行
六、拓宽资金渠道,增加城市建设投入
28、确保城市建设资金需要。城市建设要上水平,关键在于资金投入。要开辟多渠道的资金来源,增加城市建设投入。凡是国家和省政府已经出台的筹资政策,要按标准收足,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减免。搞好城市建设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要遵循“人民城市人民建”、“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动员全社会共同为城市建设出力。
29、各级政府要将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先行工程,落实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到2000年,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7%以上。
30、调整现有收费项目的征收标准。①修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适当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②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不得低于50%,少数确有困难的老企业搬迁,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比例可适当降低。
31、贯彻实施国家已经明文规定的收费政策。这些收费政策是:①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②城市新增供水容量建设费,向使用单位一次性征收;③风景资源保护费,征收标准按风景区门票和住宿费的5%收取。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建委提出,经省财政厅、省物委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颁布执行。
32、开辟新的资金渠道。各城市要从城市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并充分考虑城市企业、居民等单位和个人的合理负担,因地制宜,适时出台新的城市建设资金筹措办法。具体办法由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提出,经省财政厅、省物委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33、设立城市建设资金专户。以上征收的各种城市建设资金,全部集中存入城市建设资金专户,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年度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负责监督。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今年内制定城市建设资金专户实施办法,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34、加强城市建设资金的省级宏观调控。省级财政安排城市建设的预算内资金应逐年有所增加。今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新增收部分主要用于当地城镇建设,省里适当集中一部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使用计划,重点用于补助城市基础设施骨干项目建设和老、少、边、贫地区的城市建设以及受灾补助,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负责监督。
35、积极探索城市建设筹资新路子。有计划地采用BOT投资方式、部分转让城市基础设施经营权方式,确定合理投资回报率,鼓励、引导外资、合资、股份、个体、私营资本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兴办市政公用事业。
36、建立合理的市政公用事业价格体系。城市燃气、供水、公共交通、公园和风景区等公用事业的产品和服务,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和不同项目,分别按成本加微利、保本经营、微亏加财政补贴等办法合理定价,其市场补偿不足的部分财政部门应及时补贴到位。进一步改革公用事业价格管理体制,除国家级风景区门票及地(市)所在地的自来水价格和福州市的燃气、公园门票、公交票价由省物委审定外,其他地市的燃气、公园门票、公交票价和县(市)的自来水价格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决定(1996)》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