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福建省厦门市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1992)

厦门市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1992)

浏览:6810次 /  时间: 01-04 21:39:3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福建省
市仲裁委员会对区(县)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撤消原裁决,指定重新裁决。
重新裁决案件,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进行。
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应当收取仲裁费。仲裁费的收取标准及承担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干扰调解、仲裁活动,扰乱工作,生产秩序或者拒绝、阻碍仲裁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处理劳动争议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执行国务院关于改革劳动制度的四个规定及省政府贯彻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可比照本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规

www.dichanshequ.com 定由厦门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标签:厦门市  福建省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福建省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