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重庆市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

浏览:6381次 /  时间: 01-04 21:45:10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重庆市

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应按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的,还应按规定办理征用

土地手续。

第三十二条 市区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25平方米,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

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

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市区范围内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标准为每人10平方米,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范围内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标准为每

人15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住宅用地;
(一)人均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前款规定限额的;
(二)出卖、出租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除回乡落户的外,禁止批准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www.dichanshequ.com 土地建住宅。

第三十三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

政府审核,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管理权限批准后,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其中,占用

农用地的,应按本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

的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

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及敷设地下管线、设立广告牌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在城市规划区外的临

时用地,应当先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土地使用者应根据土地权属,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者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也不得转让、出租。
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确需延长期限的,须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延期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占用建设用地的,用地者须在临时用地期满后2个月内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临时用

地占用农用地的,须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恢复耕种条件。

第三十六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按照谁用地谁补偿的原则,分别情形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一)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土地使用者,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安置的,

不予土地使用权补偿。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尚无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土地使用者,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土

地置换方式安置的,不予土地使用权补偿。依法收回尚无房屋及附属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后,应结合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

土地征用成本或城市房屋拆迁成本)、土地开发投入情况予以适当补偿;
(二)对原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土地使用者,按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安置的,不予

土地使用权补偿。对原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尚无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土地使用者,应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

地的实际

www.dichanshequ.com 年限、土地等级、土地用途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予以相应补偿。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的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0.5至1倍的标准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节 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七条 征地拆迁、补偿程序与安置程序:
(一)征用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在当地将批准征地机关、

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及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予以公告;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

偿登记。逾期不办理登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确认;
(三)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方

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

方案报经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由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被征地单位和个人

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报请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

拆迁、补偿与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行为的实施;
(四)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征地拆迁方案的规定及时拆迁,并按规定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补偿安置费用。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三十八条 住房安置采用货币安置、统建优惠购房、划地自建住房等方式,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征用土地,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多种经营地、牧草地、果园地和养殖水面按耕地算,其他非耕地2亩折算为1亩,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同)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市区内的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市

区外的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以乡镇为单位确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菜地、

粮食制种地、专用鱼池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到1.5倍计算,下同)的6至

10倍。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

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人均耕地数量等于确权发证的耕地面积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总人口)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

,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www.dichanshequ.com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为下达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之日在籍的常住人员(含现役义务兵、在校的大中专学生以

及服有期徒刑、劳教人员)和在政府批准征地之日前,按户籍管理规定由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机关批准正常迁入及新出

生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 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对被征地单位的农业人口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后,撤销单位建制,其人员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以下简称农转非)。
(二)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部分征用后,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单位征地前人均耕地数量计算农转非人

数。具体的农转非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被征地单位按农民被征地多少依次确定,也可按被征地多少依

次实行按户农转非。
(三)城市规划区外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部分征用后,其人均耕地量高于0.5亩或人均菜地量高于0.4亩并且依法可以

调整承包地的,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同意,也可以不农转非,但建设用地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村民委员

会依法调整好被征地人员的承包地,确认承包经营权。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有利于稳定与发展的原则,对应安置的农转非人员通过货币安置、以地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标签:重庆市  土地管理  重庆市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重庆市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