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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浏览:6384次 /  时间: 01-04 22:01:1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重庆市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对所承接的造价咨询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严格的编、审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接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内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员应持相应的资格证书上岗。

    市外造价专业人员进入本市从事造价业务,须持相应资格证书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验证注册,并在相应资格证书范围内执业。

    第三十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编制、审核、评估、监控、管理的单位和专业人员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编、审工程造价,不得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视具体情况,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本规定报审招标工程标底、施工合同价和竣工工程结算文件,经责令补报仍然逾期不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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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ichanshequ.com sp;  (二)施工、建设单位与造价咨询单位互相串通、弄虚作假、提高工程造价的;

    (三)违反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附加不合理条件,压低工程造价的。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事造价咨询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二)、(三)、(四)项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申请资质等级的;

    (三)超过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四)出借、出租、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

    第三十五条&nbs

    p;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及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单处或并处警告、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二)、(三)、(四)、(五)项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资质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无证承接工程造价业务的;

    (二)超越资格证核定范围,承接工程造价业务的;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

    (四)接受同一咨询文件,同时为相关各方编审工程造价的;

    (五)泄漏招标工程标底、压低或哄抬标价的;

    (六)工程造价管理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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