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警报器或标志灯具的,对驾驶员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并处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 转借、转让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对双方分别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涂改、转让、转借本办法规定的证件的,收缴其证件,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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